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旬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28民初2579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3月24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03240757。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瑾,系陕西省旬阳县148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07296293。
被告: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旬阳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713538046R。
法定代表人:张正德。
被告:黎拥明,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809215631。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23日出生,住陕西省旬阳市,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10123161X。
原告***与被告***、旬阳县振旬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黎拥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成  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 官助 理    廖      斐
书  记  员    武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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