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终23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娴,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金星,江苏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邮电大楼13-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3098096D。
法定代表人:袁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望泉,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4民初10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刁小健
审 判 员 陈二伟
审 判 员 胡松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荣子玲
书 记 员 赵玉青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