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02号
原告(反诉被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2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9700378W。
法定代表人:程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3098096D。
法定代表人:袁兴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望泉,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瑞,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均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绿地集团蚌埠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受理;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反诉原告已交纳),仍由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施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若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