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家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家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胜利东路30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家祥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2)皖0302民初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被上诉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购买,不是上诉人购买的。上诉人的住址是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起诉上诉人,应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的管辖法院仍应当是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应当是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称,买卖合同是被上诉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购买,不是上诉人购买的,因涉及案件的实体问题,本院在处理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中不予审查。***上诉另称,上诉人的住址是浙江省温岭市××镇××村××号,起诉上诉人,应到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起诉等。经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因本案原审被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七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之一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小健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张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