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扶沟县中汇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扶沟县中汇华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扶沟县鸿昌大道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6999951353。
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孙义哲(实习),河南良承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43098096D。
法定代表人:袁兴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刘望生,安徽键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楠,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振、孙义哲(实习),河南良承律师所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扶沟县中汇华天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1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扶沟县中汇华天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扶沟县中汇华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6元,减半收取808元,由上诉人扶沟县中汇华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华秋
审 判 员 智卫东
审 判 员 曹春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永波
书 记 员 马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