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颐和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民初10号之一
原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1599号龙子湖区投资大厦七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钧,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颐和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体育路13号(市工人文化宫重阳阁平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颐和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9069.49元,减半收取计374534.75元,由安徽蚌埠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江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谢步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