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源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源源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源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南路493号航天大厦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94469284U。
法定代表人尚鸿斌,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行政中心水利局。
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行政中心,组织机构代码证:016006642。
法定代表人王都社,该局局长。
本院于2016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宝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西安市源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农村饮水工程指挥部办公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经查证后作出了(2016)陕03执136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3执136-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申请恢复(2016)宝仲裁字第6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存款77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正平
审判员  刘长春
审判员  孙永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