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源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焦文进、西安市源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民申8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滨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4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西安市未央区,系孟长锁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系冯西贤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靳滨滨,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文进,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源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原廷会,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宋彤,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焦文进、西安市源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市政园林配套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5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蓝图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以及交通事故认定书均不应采信。被申请人孟长锁擅自进入封闭施工路面,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判决未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进行比例分配明显错误。本案侵权行为是被申请人***的个人行为,原判认定其系职务行为证据不足。故申请再审。
孟长锁提交意见称,***已与我达成和解协议,却又出尔反尔申请再审,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孟长锁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作为肇事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申请人***是替代车主***垫付住院费的,原判决不应判令保险公司将该款返还给***。原判决中申请人***的护理费金额偏少,误工费未予支持明显错误。故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的再审申请。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和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孟长锁提供了其与***达成的和解协议,***对该协议之客观性未予否认。该协议对双方的实体权利进行了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再审申请,与其在该协议中的承诺相背离,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过程中,孟长锁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若***的再审申请被驳回,则孟长锁同意撤回其再审申请。***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的再审申请,
二、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XX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