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9250号
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工业区顺园西路3号之一C。
法定代表人:周迪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建,广东智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1幢12803室。
法定代表人:杨澄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自愿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宇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宇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宇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洪 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郑凤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