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4执19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1幢1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83579951J。法定代表人:***。
一、基本情况
关于***与***、***宇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4民初35284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119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宇电梯有限公司应向***偿还本金1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518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3353元。
二、对财产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根据“查、控、处、分”的办案思路对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
1、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开户行为招商银行兰州分行渭源路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开户行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账户XXXXXXXXX(冻结期限均为至2022年1月15日,届时如需续封,请于冻结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2、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15.27元,作执行费;
3、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XXXXX车辆,目前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查封期限为至2023年3月17日,届时如需续封,请于冻结限届满前三十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三、案款分配情况
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15.27元,作执行费退款。
四、对主体的惩戒
因被执行人***、***宇电梯有限公司未全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故根据“找、限、罚、移”的办案思路对被执行人予以惩戒。
(一)查找主体。本院向相关送达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同时,多次拨打***联系电话、发送短信,但均未查找到上述被执行人。
(二)限制措施。因被执行人***、***宇电梯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本案全部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宇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4执199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本案尚未清偿的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松毓
审判员 梁雁明
审判员 杨 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