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执保338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福华三路与金田路交界处东南侧卓越世纪中心、皇岗商务中心4号楼3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73939。
法定代表人:郭基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申请人:***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1幢1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83579951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9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宇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出具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宇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