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祥宇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8执231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长春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8733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6号新兴翰园1幢12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783579951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宇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终第6910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宇电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8324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6月至2019年5月的利息为348388元;2019年6月1日起利息以8324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给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81元,***公司负担。但***宇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住友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执行费15386元由被执行人***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存款4027.35元,该款已于2021年1月22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的部分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