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8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509号园区动力部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溢,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晴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3号楼2层37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立丽,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河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晴亮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188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裕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83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