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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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执恢5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丽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建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有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田新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新文,男,汉族,1972年2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执行人:杨帆,女,汉族,1975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执行人:陈超,男,汉族,1988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广汉市。

被执行人:王丽艳,女,汉族,1970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陈雷,男,汉族,1988年9月26日出生,住青海省海晏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1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

被执行人:黄永清,男,汉族,1964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

本院在执行青海泰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田新文、杨帆、陈超、王丽艳、陈雷、***、黄永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杨帆名下位于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两处不动产,经两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同意以流拍价802240元接受以物抵债,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逯菁
审判员陈伟
审判员赵永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索惠玲
书记员符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