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三华卧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1045号
原告:陕西三华卧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陕西三华卧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陕西三华卧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华卧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华卧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陕西三华卧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