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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1210号 原告:***,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号XX单元XX楼XX户。 被告:***,男,195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层XX号。 被告:***,女,195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楼XX座XX号。 被告:***,男,196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号XX号。 被告:***,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XX村XX组XX号。 被告:***,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楼XX号。 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座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陕西长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后,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陕0103民初12453号民事判决。原告收到民事判决书后不服,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2023)陕01民终285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后,告知原告需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明确表示拒绝补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