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工程局有限公司

渭南市盛达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黄河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502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柴某某,系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纪某,男,汉族,1975年出生,住渭南市临渭区辛市,系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12月1日作出的(2020)陕0502民初5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渭南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5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71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依法终结执行。嗣后,因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110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271元。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再次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502恢112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渭南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程学民
审判员  贠承一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周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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