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黄河工程局有限公司

陕西黄河工程局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民初1762号
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宋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全效,陕西省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宋祖华。
被告:**,男,汉族,35岁,住周至县。
被告:周至县引汉济渭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
法定代表人:韦小刚。
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黄河工程局有限公司、**、周至县引汉济渭办公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45元,由原告周至县顺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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