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徐民二(商)初字第1032号之二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良,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刘海安,职务不详。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丽迪,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嘉骏
人民陪审员  陈幸学
人民陪审员  韩建丽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