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高科新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783执5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住***。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住***。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783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汇票金额1600800元及利息(从2022年4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693元、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的房产,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各一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有***的股票,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持有***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有限公司90%的股权、***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有限公司65%的股权、***有限公司40%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55.0548%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6.6874%的股权、***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无处置权;被执行人***名下持有***有限公司90%的股权、***有限公司4.51%的股权、***有限公司80%的股权、***有限公司31%的股权、***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案均已依法予以轮候冻结,因公司目前均已未于登记的住所地实际经营,且存在经营异常行为,其股权无处置价值,本院首先冻结案件暂未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有保险,经本院调查,其所属保险公司反馈,该保险无法冻结,故不予处置;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轮候冻结,无处置权。经依法实地查找,未能发现并传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截至2024年6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600800元及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69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8408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在本院已有多件被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783执54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