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辽0104执异215号
案外人:***,男,1976年0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白云社区白云荷瑞塘。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外人:***,男,1983年0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白云社区白云荷瑞塘。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沈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中街103-1号(2-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月塘乡双告山村土堀32号。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51-1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辽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案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