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民初7248号
原告上海禹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NBK15B
法定代表人禹兴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高速机械化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0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海禹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禹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禹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70元减半收取3585,退还给由原告上海禹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李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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