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被保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602执保39号 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全被保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陕0602民初57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高速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保全被保全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74512945.30元财产,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询查明被保全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类案件若干问题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4)陕0602执保39号财产保全案件部分保全,于2024年2月7日结案。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