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285号
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绿园商贸城A号楼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14974039XN。
法定代表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民三庭移送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未缴纳诉讼费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3月12日通过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铁
审判员 何祥国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