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48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绿园商贸城A号楼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14974039XN。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光琴,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4日作出(2022)皖0207民初4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总额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申请人已经申请撤诉,故对于本院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620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范云茂
人民陪审员  王顺明
人民陪审员  赵开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胡园园
附: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