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7民初482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三山街道绿园商贸城A号楼15-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14974039XN。
法定代表人: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光琴,该公司员工。
被告:芜湖市鸠江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原名芜湖市鸠江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社区服务中心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207591409026E。
法定代表人:周兴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婕,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灿,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鸠江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范云茂
人民陪审员  王顺明
人民陪审员  赵开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胡园园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