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

**、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传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新传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芜湖市晓峰砂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姚光琴,女,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

被执行人:唐传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被执行人:许必峰,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传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晓峰砂石商贸有限公司、**、姚光琴、唐传义、***、许必峰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xx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新传潍柴产品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市晓峰砂石商贸有限公司、**、唐传义、***、姚光琴、许必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线上线下进行了查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许必峰、***名下房产进行处置,现该房产处置完毕,所得价款人民币xx元,申请执行人依法受偿xx元。现因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葛义俊

审判员  谷慎余

审判员  赵 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源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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