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22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泰靖园民初字第656号
原告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时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林纪芳,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与被告**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叶海华
人民陪审员 蒋根祥
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