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

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2执异5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吴惠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爱珍,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担保人:***,男,1975年6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750614623X,汉族,住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供销新村1幢401室。
担保人:**,女,1983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8308172047,汉族,住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供销新村1幢401室。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20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施救费200000元、维修费1090000元、营运损失33000元及案件诉讼费19930元共计1342930元,担保人***、**于2018年9月21日自愿为被执行人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与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被执行人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靖江市东升拆房挖掘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江苏永联精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担保人***、**的财产清偿本案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执行担保人***、**的财产134293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