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02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10月14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7388454Y。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2018)皖1802民初56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6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213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2、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厂房正在由本院另案处置中;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4、本院至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红兵
审判员 谢跃华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叶青青
书记员 刘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