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7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怀宁路**置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QFGG7T。

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7388454Y。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建军,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王爱君,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金海波,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王淑平,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浦江,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金巧燕,女,1977年1日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与被告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军、王爱君、金海波、王淑平、王浦江、金巧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首支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18367775.02元及利息、罚息(从2016年12月21日至还款之日,16367775.02元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息,200万元借款上浮30%计息,并自各末期展期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分别加收30%罚息),受理费134647元,并承担执行费284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

2、申请人有权对王浦江、金海波共有的宣城字第00018381号、宣城共字第00000361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及宣国用(2004)第35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上述抵押物已被本院查封,本院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表示上述抵押物处置困难,申请暂不予处置。

3、本院已于2020年11月2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祥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