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0)皖1802执1785号

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与被告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王淑平、王浦江、金巧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首支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18367775.02元及利息、罚息(从2016年12月21日至还款之日,16367775.02元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息,200万元借款上浮30%计息,并自各末期展期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分别加收30%罚息),受理费134647元,并承担执行费2842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738845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嵩一村牛郎组**,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6××××××××。

被执行人:***,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