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02执178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怀宁路**置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QFGG7T。

法定代表人:陈翔,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77738845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王爱君,女,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金海波,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王淑平,女,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王浦江,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执行人:金巧燕,女,1977年1日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与被告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王爱君、金海波、王淑平、王浦江、金巧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1802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首支行与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宣城市宏立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中安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借款18367775.02元及利息、罚息(从2016年12月21日至还款之日,16367775.02元借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三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计息,200万元借款上浮30%计息,并自各末期展期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分别加收30%罚息),受理费134647元,并承担执行费2842元。申请人有权对被执行人王浦江、金海波共有的宣城字第00018381号、宣城共字第00000361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及宣国用(2004)第35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行使抵押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500万元限度内优先受偿,本院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王浦江、金海波共有的宣城字第00018381号、宣城共字第00000361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产及宣国用(2004)第35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祥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