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常春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凌佩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6293号
原告:***,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洲街道合力大厦2幢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77210859P。
责任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被告:浙江常春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西溪路100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7927224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367537。
负责人:*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本院在审理的原告***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公司、***、浙江常春藤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天受理后,原告未能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次日(即2019年8月17日)起七天内预缴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次日起七天内未能预缴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吕厔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