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481民初5408号之一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芳
人民陪审员凌三英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