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海宁宏瑞服饰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81民初438号
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西路张店村南洋浜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98581990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宏瑞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洲街道联合西路张店村南洋浜28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568172147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宏瑞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2元,减半收取计2396元,由原告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