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8)浙0481执4268号
陈永昌:
你(单位)与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8)浙0481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陈永昌返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超额代付款1540352.77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7804元、诉讼费18312元。
特此通知。
附:
开户单位:海宁市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账号:95×××48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院地址:海宁市钱江西路86号邮编:314400
案件承办人:冯跃宁联系电话:0573-8701****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财产申报令
(2018)浙0481执4268号
陈永昌: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案件执行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申报令送达后,自然人在四日内、单位在一周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1、申报财产的顺序:
(1)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2)交通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3)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
(4)投资、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财产。
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
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除首次申报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你(单位)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3、你(单位)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价值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经本院审查同意后,对其他财产可以不予申报;接到本申报令后,你(单位)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可以不再作财产申报。
无正当理由拒不申报或者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对你(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承办人:冯跃宁联系电话:0573-8701****
2018年11月15日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限制消费令
(2018)浙0481执4268号
陈永昌:
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令
2018年11月15日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决定书
(2018)浙0481执426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宁市中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永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永昌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陈永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述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如违反规定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18年11月15日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传票(存根)
案号(2018)浙0481执4268号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传唤人陈永昌送达地址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邹家渡30号传唤事由执行传唤应到时间2018年12月3日9时00分应到场所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
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
2、被传唤人应携带本传票报到。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执行员冯跃宁20**年11月15日
本联存卷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传票
案号(2018)浙0481执4268号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传唤人陈永昌送达地址海宁市周王庙镇之江村邹家渡30号传唤事由执行传唤应到时间2018年12月3日9时00分应到场所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接待室注意事项:
1、被传唤人必须准时到达应到场所。
2、被传唤人应携带本传票报到。
3、对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联系电话:0573-8701****
执行员冯跃宁20**年11月15日
本联送达被传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