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耀执字第000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省人。
被执行人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铜川市人。
***与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44956.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3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2月9日向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8528.2元,精神损害慰问金1000元、承担一审受理费4428元、鉴定费1000元、执行费2008元,以上合计146964.2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0000元(包括受理费和鉴定费),于和解协议达成之日付30000元,于2015年5月底前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5年6月底前付清。本案执行***收取100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果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