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金马装饰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耀执字第0002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徐州市人。
被执行人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3512.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19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2月9日向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0044.4元,承担一审受理费1618元、鉴定费1850元、执行费403元,以上合计33915.4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铜川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元,剩余款项予以放弃(放弃部分包括受理费和鉴定费)。执行***收取201.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双方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再无其他争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