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3282号
反诉原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功,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新升,陕西秦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原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反诉原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的起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反诉原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晓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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