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今世发门窗有限公司与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12民初18884号
原告:陕西今世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06722X。
法定代表人:汪荣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陕西创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745005009T。
法定代表人:雷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荷,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陕西今世发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今世发门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支付货款192845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按LPR的二倍,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指定场所安装入户门,原告负责提供材料、运输并安装,合同总价款316417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工,并于2018年11月1日向被告交付,最终结算价款为292845元。被告已付款10万元,剩余货款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欠付原告货款192845元属实,同意支付给原告,双方合同未约定利息,且未达成新的补充协议,故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相关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7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入户门,合同总价款316417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预付订金10万元原告开始生产,生产完毕货到场后被告再付15万元原告开始组织安装,安装完毕10日内验收付清剩余货款后原告交付使用,在款未付清前,原告有权不交付使用;合同并对双方其他权利义务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完成全部供货及安装,合计向被告供应价值292845元的入户门,被告已付款10万元,剩余货款192845元至今未付,酿成本诉。庭审中,被告对欠付原告货款本金数额无异议,并同意给付,但不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出库单、银行转款流水、当事人陈述等证据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及安装义务,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剩余货款192845元,被告不持异议并同意给付,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合同虽未有约定,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于2018年11月1日完成全部供货安装,被告依约应于2018年11月11日前付清全部剩余货款,至今未付清,依法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具体以192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今世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2845元。
二、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陕西今世发门窗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92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陕西今世发门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4元,原告已预交4156.5元,由原告承担159元,被告承担2315元,被告承担部分于上述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剩余1682.5元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 颖
书 记 员 薛艳梅
打印人:周惠荣校对人:薛艳梅送达时间:202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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