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2执80号
申请执行人申请人: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745005009T。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诚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583510845M。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沮河路照金煤矿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郝三权,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诚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2执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汪 涛
法官助理 刘明旗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