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1022民初1143号
原告:***,男,1969年0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
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406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雷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0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余四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王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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