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淑明、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报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valuationOnly.CreatedwithAspose.Words.Copyright2003-2018AsposePtyLtd.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222执235号 ***、***、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民终3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54850元并支付以1548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66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68523.25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54850元、利息7734.25元、案件受理费3661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278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222执235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3月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CreatedwithanevaluationcopyofAspose.Words.TodiscoverthefullversionsofourAPIspleasevisit:https://products.aspose.com/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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