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222民初250号
原告:穆某某,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娟,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雯雯,陕西宋林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4745005009T。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某某与被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穆某某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穆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穆某某撤回对陕西鸿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0元,由穆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郝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