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喻宏刚票据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7执恢236号
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陵县。
法定代表人:马群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2月7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票据纠纷一案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4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车管、房产部门无可供执行财产,银行账户已冻结,经与被执行人***所在的基层组织调查、核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尚有承兑款49万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亮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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