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7执1027号
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黄陵县河西区。
法定代表人马群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高陵区。
本院在执行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7执1027号票据纠纷一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罗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