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泽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陕01民终4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泽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橡树星座第一栋。
法定代表人谢军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青,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黄陵县河西区西一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马群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娜,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燕,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被告谢军政,西安泽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青,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张敏。
委托代理人金海龙,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青,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西安泽秦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陵建筑公司)、***、原审被告谢军政、张敏票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泽秦公司委托代理人金海龙、李小青,被上诉人黄陵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孙娜,原审被告谢军政及张敏的委托代理人金海龙、李小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陵建筑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8月12日,陕西煤化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开给泽秦公司第九项目部一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100万元,用于支付工程款。***因与其公司工作人员的朋友相识从而见到其公司工作人员,***说有个朋友即谢军政能办理票据贴现,他帮着去找谢军政。考虑到急于给农民工支付工资,需要现金,其公司工作人员即与***在辛家庙将3010005124143389号银行承兑汇票交给谢军政,谢军政称三天之内可贴现。后其公司共从张敏(谢军政之妻)账户先后收到共计48万元。2014年9月3日,其公司工作人员给谢军政打电话声明承兑汇票是其公司的,并问为什么剩余款项未转,谢军政说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了***45万元,付现金4万元,已向***贴现49万元。其公司工作人员与***联系,***称已收到49万元,但已自行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公司与泽秦公司的事实票据贴现合同应为无效,泽秦公司应向其公司返还承兑汇票或向其公司支付剩余52万元。后经泽秦公司声明,谢军政系代表泽秦公司收取了黄陵建筑公司的承兑汇票。其公司多次要求泽秦公司返还承兑汇票或支付剩余款项均遭拒,故请求法院:一、依法确认其公司与泽秦公司的票据贴现合同无效;二、泽秦公司、***、谢军政、张敏返还黄陵建筑公司3010005124143389号银行承兑汇票或再支付黄陵建筑公司52万元。
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2日,陕西煤化集团黄陵建庄矿业有限公司为向黄陵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农民工工资),转让给黄陵建筑公司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010005124143389),到期日为2014年12月18日。黄陵建筑公司因急需现金给农民工发工资,就想将该票据贴现。黄陵建筑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刘云鹏办理票据贴现事宜,刘云鹏通过朋友找到***,***领着刘云鹏并拿着黄陵建筑公司的承兑汇票到泽秦公司,到泽秦公司楼下,经过刘云鹏和***协商后,***一个人拿着黄陵建筑公司的承兑汇票到泽秦公司单位的楼上和泽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军政协商该票据的贴现承兑事宜。因黄陵建筑公司未给刘云鹏和***出具委托书,***对谢军政称其是代表黄陵建筑公司洽谈票据贴现事宜,谢军政看***持有黄陵建筑公司的承兑汇票,在未审查***有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为***是代表黄陵建筑公司洽谈票据承兑事宜,谢军政就代表泽秦公司同***洽谈该票据承兑事宜,双方经协商,***也征得黄陵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刘云鹏的同意,决定由黄陵建筑公司给泽秦公司贴息3万元,100万元的承兑汇票,泽秦公司只给付黄陵建筑公司97万元现金,因黄陵建筑公司工作人员刘云鹏要求将现金转至个人私人账户,谢军政称私人账户不能一次转账,要分好几次才能把款打完,***征得刘云鹏的意见后同意分几次打款,现场***就将刘云鹏的私人账户提供给谢军政。2014年8月,泽秦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谢军政之妻张敏的私人账号,先后三次共转给刘云鹏私人账户48万元。后来,因***工地急需资金,***在未征得黄陵建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找谢军政催要剩余的49万元,谢军政明知***个人要用这笔公款,在没有黄陵建筑公司委托变更支付账户的情况下,谢军政先给***个人现金4万元,后来***将自己的银行账户交给谢军政,要求谢军政将剩余的45万元转到***自己账户上。2014年9月3日,泽秦公司将剩余的45万元按照***的要求转到了***的账户上,黄陵建筑公司认为泽秦公司应将剩余款项直接转给其公司,多次和泽秦公司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黄陵建筑公司同泽秦公司的票据贴现交易诚实信用,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同泽秦公司洽谈票据贴现的合同内容是取得黄陵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云鹏同意的,黄陵建筑公司在领取前三次款时对合同内容无异议。所以黄陵建筑公司与泽秦公司的票据贴现合同合法有效。黄陵建筑公司在进行票据贴现是委托其公司工作人员代为行使,按照《票据法》的规定黄陵建筑公司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黄陵建筑公司在未表明代理关系的情况下,黄陵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又不亲自出面和泽秦公司洽谈,***又称自己是代表黄陵建筑公司前来洽谈票据贴现事宜的,从而导致泽秦公司误认为***是黄陵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特别是在泽秦公司将前三次共45万元付给***提供的账号上,黄陵建筑公司在收到款后没有提出异议,这样更加使泽秦公司误认为***是黄陵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又向泽秦公司要求下余款项,而且又将自己的账号提供给泽秦公司,让泽秦公司将下余款项打到***自己的账户上,这一系列的错误主要是黄陵建筑公司在票据交易时未按法律规定在票据上写明委托代理人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泽秦公司已按约定付清了全部贴现款项。黄陵建筑公司要求泽秦公司再支付贴现款理由不能成立。本案黄陵建筑公司在进行票据贴现时,未给接收单位出具委托书,从而导致贴现错付,主要责任在黄陵建筑公司。泽秦公司在贴现时未严格审查、核对黄陵建筑公司委托人的身份和手续,从而导致贴现错付,泽秦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而且。在贴现付款过程中,泽秦公司明明知道***个人工地资金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改变银行账户,要求泽秦公司将下余款项转给自己,而泽秦公司在未取得黄陵建筑公司变更支付账户的情况下又私自将现金直接付给***,又将下余款项打到***的账号上,导致公款私用,从而导致黄陵建筑公司贴现资金不能到位,泽秦公司存在一定过错,泽秦公司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如果***不能归还黄陵建筑公司贴现款,泽秦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当得利,在没有征得黄陵建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收取黄陵建筑公司的贴现款应当归还黄陵建筑公司。谢军政在进行票据贴现过程中的行为是代表泽秦公司履行职务行为,职务行为的后果由泽秦公司承担,黄陵建筑公司要求谢军政支付下余票据贴现款理由不能成立。张敏是受泽秦公司委托向黄陵建筑公司支付票据贴现款,黄陵建筑公司要求张敏支付下余票据贴现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黄陵建筑公司同泽秦公司的交易为贴息付现,黄陵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云鹏代表黄陵建筑公司同意给泽秦公司贴息3万元,将100万元汇票给泽秦公司,泽秦公司付给黄陵建筑公司97万元现款。泽秦公司已按约定履行完毕,现黄陵建筑公司又主张52万元,不同意给泽秦公司贴息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黄陵建筑公司要求泽秦公司返还承兑汇票不符合双方约定,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黄陵建筑公司与泽秦公司的票据贴现合同为有效合同;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黄陵建筑公司承兑款49万元,并由泽秦公司对***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黄陵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及泽秦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承担5000元,黄陵建筑公司承担4000元。(黄陵建筑公司已预交9000元,履行判决时***付给黄陵建筑公司5000元。)
宣判后,泽秦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黄陵建筑公司在第一次起诉时在诉状中明确说明***与刘云鹏共同到泽秦公司处承兑汇票,同时***持有涉案汇票。黄陵建筑公司在两次起诉中提供关于其控告***诈骗的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足以证明黄陵建筑公司已经确认泽秦公司向其支付了该笔款项,该笔款项为黄陵建筑公司所有,***系黄陵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泽秦公司向***提供的刘云鹏账户转入款项,黄陵建筑公司对该款项认可,足以证明***是黄陵建筑公司的代理人。如果黄陵建筑公司不认可***为其公司代理人,应不认可***提供的所有账户,黄陵建筑公司应及时行使撤销权,将其收到的承兑款项返还泽秦公司。原审法院认定泽秦公司已经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贴现款项,履行完毕贴现义务,认定***是黄陵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泽秦公司向***及刘云鹏付款,就是向黄陵建筑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二、***作为黄陵建筑公司的代理人,泽秦公司将现金付给***系向黄陵建筑公司正常的付款行为,泽秦公司不存在过错。泽秦公司并不知道***个人资金紧张,***个人资金紧张与泽秦公司无关。***公款私用的行为,是黄陵建筑公司与***之间的公司内部问题,与泽秦公司无关。黄陵建筑公司贴现资金不能到位是其公司内部行为导致,泽秦公司无过错,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案由为票据纠纷,与侵权无关,更与共同侵权无关。原审法院引用《侵权责任法》判令泽秦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适用法律错误。四、原审法院已经按照约定付清了全部贴现款,黄陵建筑公司要求泽秦公司再支付贴现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令泽秦公司对***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五、原审法院认定,黄陵建筑公司未能收到票据贴现余款,主要是黄陵建筑公司的错误造成的,该责任应当由黄陵建筑公司自行承担。故请求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由***支付黄陵建筑公司承兑款49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由黄陵建筑公司、***负担。
黄陵建筑公司辩称,泽秦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军政是涉案票据接收人,与***相熟,且与***有多次民间票据贴现业务往来。本次票据贴现业务中,谢军政收取3万元贴息,支付***6000元中介佣金。泽秦公司在对黄陵建筑公司100万元票据贴现业务中,支付黄陵建筑公司48万元,向中间介绍人***转账45万元并支付现金4万元。谢军政明知刘云鹏是黄陵建筑公司员工,关于收款账户、付款方式等事项***均系转述刘云鹏意见,谢军政向***转款前,刘云鹏曾要求谢军政向其转款。故泽秦公司在本案中存在过错。2、本案案由虽为票据纠纷,但适用票据法和侵权责任法并不冲突。谢军政在未经黄陵建筑公司同意变更的情况下,私自将款项支付***,存在明显过错。谢军政明知涉案票据系黄陵建筑公司所有,贴现款应支付黄陵建筑公司。其公司应谢军政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载明收款人为刘云鹏,账号为62×××74,谢军政向该账户转款48万元,说明谢军政明知该账户才是黄陵建筑公司的收款账户。谢军政在***未提供黄陵建筑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下,擅自将款支付给***,导致黄陵建筑公司发生损失,谢军政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二审中,黄陵建筑公司提交2014年8月23日其公司向谢军政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以证明其公司已告知谢军政将贴现款转账至刘云鹏账户。泽秦公司认为,黄陵建筑公司在前案起诉谢军政案件的庭审中及本案一审庭审中均未提及该授权委托书,在公安机关对刘云鹏询问中亦未提及该份授权委托书,二审庭审中提交该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泽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黄陵建筑公司员工刘云鹏将票据交付***,***将票据交付给泽秦公司,虽然泽秦公司与***曾多次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泽秦公司在本次票据贴现中向***支付了中介佣金,但泽秦公司因***持有黄陵建筑公司票据而合理相信***为本次票据贴现持票人的委托代理人并无不当。泽秦公司向***提供的刘云鹏账户转款48万元,黄陵建筑公司对泽秦公司的付款行为并未提出异议,泽秦公司从而对***系黄陵建筑公司票据贴现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进一步确信。***向泽秦公司变更收款账户为***账户,泽秦公司向黄陵建筑公司票据贴现业务委托代理人***,以现金及转账形式支付了剩余票据贴现款49万元,泽秦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其票据贴现的付款义务。黄陵建筑公司称其向泽秦公司出具了关于收款账户的授权委托书,泽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泽秦公司在本案二审前亦未对此予以提及,故本院对黄陵建筑公司该主张不予支持。黄陵建筑公司将承兑汇票交予***委托贴现,由于***的不当行为导致黄陵建筑公司的损失,应当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0109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兑款49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50元(黄陵建筑公司预交9000元,泽秦公司预交8650元),由***负担13650元,黄陵建筑公司负担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向红
审 判 员  呼延静
代理审判员  魏 哲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