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陕0222执245号
宜君县彭镇人民政府:
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县分公司与你单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222民初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县分公司于2019年9月3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9月0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黄陵县城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君分公司工程款1210237.43元;
二、承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400000元;
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9292元;
四、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8695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宜君县人民法院专项资金户
账号:XXXXXXXXXXXXXXX9368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联系人:李辉联系电话:0919-528XXXX
本院地址:宜君县兴宜路11号邮编:72729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