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203执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佳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民。
铜川市佳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0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佳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1792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43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618元,但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未予履行义务。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无税务、无房产、无互联网金融等财产可供执行;2、查询到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暂未冻结金额;3、查询到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辆,本院已在另案依法查封(系轮候查封);4、经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及土地登记信息;5、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系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经其他法院执行,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本院依法将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民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7、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予以短信告知。被执行人铜川发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峰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廉 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